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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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9:02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上海4月19日电(记者杨金志、浮蓉)在知识产权的各种保护方式中,刑法的保护力度最大,与民事的、行政的保护方式相比也最具威慑力。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注重运用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 我国运用刑罚手段保护知识产权起步比较晚。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后来立法机关又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
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范围涵盖了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专门设置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具体规定了7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这部法律还规定了单位犯罪以惩治商业规模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从刑罚手段看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规定,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范围还是刑事保护方法上,都是比较全面和严厉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