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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真龙涉嫌侵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22:22 桂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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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龙涉嫌侵权事件引起法律业内人事的广泛关注。4月17日,笔者为此专门采访了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讲师、执业律师柳福东。对于本次事件,柳律师语出新解:广告语的使用权归属烟厂,真龙并没有构成侵权行为,但烟厂却有规避征集广告语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义务的嫌疑!

  广告语的著作权属于原作者

  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与所有权是什么关系?如何划分?

  柳律师向笔者释疑道:所有权,是对有体物享有的支配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的客体是有体物。著作权是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客体是作品。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仅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著作权是属于原告方的。

  广告语的使用权归属烟厂,烟厂并不构成侵权

  是否侵权,在于烟厂是否拥有此广告语作品的使用权。而烟厂是否拥有广告语的使用权,重点又在于原告与被告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柳律师认为这个委托合同是成立的,真龙拥有该广告语的使用权。

  首先,被告烟厂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征集,这是一个要约邀请。在这个要约邀请中,烟厂早已明确对参赛作品进行评选并通过南国早报等媒体将获奖者名单予以公布。这样,原告的应征信是要约,被告发布的中奖公告是承诺,原告的要约和被告的承诺相结合构成委托合同。在该合同中,著作权因为没有约定归属,所以属于受托人即原告,作为委托人的被告则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烟厂使用此作品并不侵权!

  目前原告有一个理由:在媒体上发布中奖公告,但我没有收到。柳律师认为原告的这个抗辩是不成立的。当初在南国早报广告征集中,原告明确“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所属,评选结果10月初在《南国早报》等媒体上公布”。原告在知悉有关内容后才参与投稿,双方已经对这个中奖公告的发布是有约定的,即对承诺方式有约定。所以即使烟厂没有把获奖情况直接通知原告,但是南烟发布中奖公告,已经构成一个有效的承诺。

  如何评定该广告语的价值?

  烟厂没有履行对原告的奖金,柳律师也谈了自己的看法:奖品应该给原告,同时还应当支付创作费用。创作费用应该由双方协商,协议补充。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应当按照作品的性质、使用范围、创作作品的成本、所花的时间等来确定广告语作品的价值。广告语是一个作品,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价值是多少,柳律师认为不值48万。在这个作品中,广告语的知名度来源于烟厂的投入,如各种媒体发布的广告、烟厂自身形象的塑造、烟厂的成功经营等都会增加广告语知名度及其价值。因此柳律师认为,不能按照广告语现在的价值来评估之前的创作费用,类似的广告语的创作中,创作费用一般是不超过一万元。

  烟厂规避合同义务 涉嫌另类违约

  从这个案件来看,烟厂广告语的征集奖项分为一、二和三等奖以及入围奖。而“天高几许问真龙”这个广告语仅仅获得入围奖,但烟厂现在却将其作为主打广告语使用。解决真龙涉嫌侵权问题后,柳律师提出了自己的另类看法——烟厂存在嫌疑:规避当初在原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因此对于该广告语应该给更高的奖项,例如二等奖或者三等奖,甚至是一等奖。也就是说,烟厂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个不同于侵权责任。就本案来说,原告所享有的追究烟厂违约的权利,并没有主张,因而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却又不享有,因而也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原告诉真龙侵权诉讼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此外,柳律师还谈及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问题。

  他认为,烟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明确地把著作权约定给自己,并且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这是本次知识产权纠纷的起源。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体系,比如企业的商标、包装、专利、著作权等的保护等。南烟之前也发生过知识产权纠纷,希望他们能够多咨询有关的专业人士,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所完善并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本稿件为桂龙网专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

  桂龙网 责编:黄珊 作者:曾蓝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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