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致死给予一次性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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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1:03 大连晚报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预防接种致死给予一次性补偿 据新华社4月1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三条,分为疫苗流通、疫苗接种等几部分,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坚决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
《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记录。 《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另外,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作者: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