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3:43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三条,分别为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实行有计划的
《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条例》指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条例》表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条例》明确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此外,《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