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股股权案昨日终审判决 退股职工讨回股东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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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4:32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肖玉实习生周远思)被法律界人士称作“全国首例”的集体股股权确权案历经近4年诉讼,昨天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宣判———5名“退股人”得以恢复股东身份,3人得以向职工持股会主张权利。 买断工龄后告上法庭
涪陵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原本是一家小型集体企业,靠卖鸡鸭蛋起家,到上世纪末已发展成为注册资金1000多万元、实有资产6000多万元并拥有多家大卖场的商业企业。 1993年起,该公司几经改制试点,到1997年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由46名职工作为自然人股东出资64万余元,再加上“职工持股会”出资1191万余元,合为公司注册资金。公司章程规定,“职工持股会”持有的集体股股权为公司集体所有。 2001年4月,公司再次相关运作,大部分职工“领取企业量化资产,退股走人,买断工龄”,退股领钱后离开了企业。 5个月后,部分买断工龄的职工感到利益受了损,遂向商贸公司及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公司予以拒绝。这一下,其中9名“退股人”聘请鼎圣律师事务所陈震律师,将公司告上市三中院:要求认定公司收回职工货币出资股无效,确认9名原告对“职工持股会”享有共有权,并要求分割集体股。原告一审败诉后上诉。 5人恢复股东身份 昨天的终审判决,肯定了1993年和1997年商贸公司两次改制的合法性,但认为2001年的改制程序违法,应属无效。 市高院认为,1997年改制后,商贸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同时,根据工商登记记载,原告中有5人为公司的股东,其将当时所领的全部个人股股金等本息退还给公司后,公司应以1997年改制后的工商登记记载为依据恢复其股东身份,并完善相关手续。另3人的股权由持股会代持,在其退还当初领取的个人股等股金本息后,向商贸公司工会主张权利。另外1人因没有出资而没取得股东身份。 但对9人提出的分割集体股要求,市高院认为应按程序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来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