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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代表议案启动劳教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5:2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违法行为矫治法》启动立法是由时任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段维义在全国人大提交的一份代表议案引起的

  参与《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工作的马怀德教授称,这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更广泛地保障了人权

  昨日记者获悉,《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今年年中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有望于年底或明年年初获得通过,代替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

  据了解,《违法行为矫治法》启动立法正是由时任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段维义在全国人大提交的一份代表议案引起的。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领衔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的议案”,并得到众多代表的响应。该议案很快得到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2004年3月7日,全面改造劳动教养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被明确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5年立法规划。

  昨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原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维义。他很高兴看到自己提出的议案这么快就将变成法律。段维义说,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任上时,他就比较关注和思考劳动教养制度是不是也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得到改进。他对司法机关广泛调查后发现,我国从1957年到1982年,先后制定的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许多规定显得原则笼统、不便操作,增大了执法的任意性、随意性。段维义说,在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拿不稳的涉嫌违法案件一律采取劳动教养的办法处理,劳动教养人及其家属反映强烈,不断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上诉甚至缠诉。他说:“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果不规定明白,很有可能使部分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在议案中,段维义建议,应对劳动教养行为明确分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对过时规范应及时废除。尤其是劳动教养法应该解决好与轻微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段维义说,现在劳动教养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意味着以后的“劳动教养”将更人性化,更注重保障人权。专家说法“劳教”最终法院说了算

  “劳动教养的最终决定权将交给法院。”昨天,参与《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工作的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违法行为矫治法》旨在取代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

  马怀德说,《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把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落到实处。不服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进行“劳教”(矫治)。并且,当事人还可以请律师来辩护,申请听证等等。马怀德教授称,这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更广泛地保障了人权。

  马怀德介绍说,在《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后,“劳动教养”这一名词将成为历史,以后都叫做“违法行为矫治”。

  “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司法化,即劳动教养决定由公安机关提出,由法院最终裁定,是《违法行为矫治法》最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马怀德说,此次立法有一个指导意见,即“矫治”决定不再由公安机关单独直接作出。目前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名义上是劳动教养管理机构,但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作决定。“权力不能没有制约,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马怀德强调。

  劳教适用的范围模糊不清,以至于凡是有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都适用劳动教养,这很大程度增加了劳动教养的任意性。马怀德介绍说,这次草案将对“违法行为矫治”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和限制,有关机关不能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适用强制矫治措施。

  “劳教期限也有所缩短。”马怀德说劳教的期限过去是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一年。这次草案设置的最长期限可能只有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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