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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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5:2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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