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家长都得对此负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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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5:45 都市快报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昨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
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条例对疫苗经营作出了明确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异常反应死亡的应给予一次性补偿 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条例说,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接种第二类疫苗(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