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国家和家长都得对此负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5:45 都市快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昨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
其办理预防接种证。”这是即将施行的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条例对疫苗经营作出了明确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异常反应死亡的应给予一次性补偿

  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条例说,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接种第二类疫苗(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据新华社)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京城1800个楼盘搜索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