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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年首例:政协委员对提案答复提异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7:30 新华网

  昨天,北京市政协委员李晓林针对市建委小区办对“关于百姓住房维修基金监管使用的建议”进行的提案答复,提出异议。记者从市政协了解到,李晓林是今年首个对提案答复提出异议的委员。

  在今年的市两会上,李晓林委员在“关于百姓住房维修基金监管使用的建议”的提案指出,物业维修基金成立6年来仍然是“零”使用属不正常的情况,应予以解决。市建委小区
办在答复提案时透露,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难以组建导致维修资金难以按“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的国家规定来审批。李委员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机械地把正处于发育中的居民管理体制设定为对既有物业维修资金支用的前提条件,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成为掩盖问题的借口。

  目前,委员在市“两会”期间提交的1300多件提案中已有200多件得到回复。多数委员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李委员是今年第一个对办理情况表示异议的委员。

  市政协有关负责人说,委员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不满或存在异议的,承办单位要继续办理。李委员对提案答复提出自己的见解,说明他在认真负责地履行一个委员的职责。

  提案内容

  维修基金不应“零”审批

  李委员在提案中指出,商品住宅在实现销售至办理产权证之前,均须按规定交纳相当于房价全款额2%的维修基金。但是,这项制度实行6年来,至今尚未有一家商品房项目通过正常的报批程序获准实际使用该基金。

  李委员认为,没有一件获批案例,并非住宅楼没有维修需求。任何商品房物业实现销售并投入使用后均有可能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许多物业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损坏,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不仅影响物业的观瞻和使用性能,甚至还对广大业主构成危险及隐患。

  提案答复

  使用须2/3以上业主通过

  市建委小区办在此件提案的办理报告中称,在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需要关于维修工程等的工程普查、可行性研究、定额标准、工程预算、工程验收等方面一系列的政策和依据。

  小区办表示,申请支用资金应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的职责”和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的规定执行。

  小区办在答复中表示,因目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这一主体的组建受到某些条件的制约,导致了这一工作难以推动。

  委员意见

  应务实变通地想法解决

  李委员表示,小区办对基金“零”审批的事实本身并未正面予以认可或否认。如认可这一事实,则对原因的解释不够明确。

  对于条件制约导致工作难以推动,李委员表示,小区办的回复使人产生一种审批“零”通过的原因之一在于以往申报者的主体资格不合格的印象。他认为,如机械地把正处于发育和探索中的民居和居民管理体制设定为对既有物业维修资金支用的必要前提条件,缺乏合理性,也不符合逻辑,“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成为掩盖问题的借口”。他认为,应正视目前住宅小区体制的现状,采取积极的变通办法去解决。

  最近两天,李委员将和小区办负责人面谈,希望尽快解决物业维修基金难审批的问题。

  小区办回应

  基金使用办法正在修改

  召集业主难可挨家征意见

  昨天,对李委员提出的异议,市建委小区办付女士表示,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本市开始修订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目前还在修订中。

  付女士说,考虑到目前召集业主比较难,今后也可通过书面采集意见或物业部门挨家挨户征求意见的方式决定。(记者赵升)(责任编辑:余申芳)(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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