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入托入学要查接种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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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7:49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新华社19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
造成死亡应给予一次性补偿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条例说,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将于6月1日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苗经营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另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疫苗接种单位应具备三条件 条例同时规定了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的三大条件:一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是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是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