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疫苗有望更便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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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8:49 南方日报 |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 接种疫苗有望更便宜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本报讯(记者/陈佳利)昨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对我国疫苗流通、接种、保障措施以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等方面作出最新规定。据了解,《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记者了解到,总计8章73条的《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疫苗销售渠道的改变。有关疫苗企业表示,我国目前疫苗销售情况是,疫苗生产企业先统一供货至国家疾控系统,然后再由上级疾控系统供给下级系统,再行供给接种单位。而新法规则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供货给医疗卫生机构(即接种单位),这意味着多年来由疾控系统垄断疫苗流通的局面将被打破。 直接供货主要指“第二类疫苗”。记者了解到,国家有关部门目前已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条例》规定这类“自费”疫苗今后可以不用通过疾控机构这一道“关卡”,直接向市场放开。 有关人士表示,这一改变不仅影响厂家销售渠道,也很可能使市民接种获得更加便宜的价格,因为在此之前,部分省市疫苗因为有疾控中心介入,而出现统一定价的情况。昨日,有疫苗生产企业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去掉这个“中间环节”之后,厂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这无疑将使市场竞争更为透明激烈,各生产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很可能最终拉低自费疫苗市场价格。 对于疫苗的经营,《条例》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获得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即直接对市民开放的药店内不能直接售卖疫苗。《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一旦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将会被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甚至会被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