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6年 前夫只给女儿1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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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9:14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昨天上午,家住雨花台的戚梅(化名)告诉记者,她和丈夫离婚六年,丈夫只给过女儿120块钱抚养费。 戚梅今年34岁,目前在南京一家网吧做收银员。1993年2月,22岁的戚梅与小她两岁的吴军相识并相恋,吴是安徽人,在南京打工,虽然戚的父母竭力反对两人的婚事,但是戚梅还是任性地和吴结了婚。戚梅说:“当时我想,他没钱没关系,只要对我好,我就心满意足
戚梅说:“和他在一起生活了四年,基本上都是在争吵中度过,他老是怀疑我对他不忠。”1997年,吴军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考虑到吴没有固定职业,经济来源不稳定,双方达成协议,由吴每月支付女儿12元钱的抚养费。 令戚女士感到极其气愤的是,离婚6年来,吴军不但没看望过女儿,也不愿意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给女儿。为此,她曾多次找过吴,但每次吴都说:“我手头拮据,能养活自己就不错了,要养女儿你自己养!”唯一一次是在2003年春节前夕,经不住戚的追要,吴给了她120元钱,除此之外,一分钱也没给过。2005年,戚再次向法院起诉,经判决,吴每月支付女儿100元抚养费。戚梅说,女儿现在已经10岁了,这100元钱根本就是杯水车薪。 对此,南京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翁小平建议戚女士,如果吴军坚持不给抚养费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吴军的个人存款或工资里扣除这部分抚养费,同时,在此之前一年内应付的抚养费亦可以通过此方式执行。 作者:陈静 朱海永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