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9:27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新华社19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三条,分别为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另外,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