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出生1个月内须办接种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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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9:27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条例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同时规定了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的三大条件:一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是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是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异常反应致受种者死亡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