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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脚高峰非婚子抚养案】终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9:27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19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中国足球队球员高峰与其非婚生子王圣元抚养费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王圣元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高峰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王圣元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王圣元18周岁止的判决。

  据了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纳文于2001年3月29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生育一子,即王圣元。经鉴定,王圣元系王纳文与高峰非婚所生之子。自王圣元出生后,
由王纳文自行抚养至今。现王圣元以曾用名王鼎权之名入托,托儿费每月650元。王纳文于2001年7月28日,以其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6平方米。高峰2002年12月31日前为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运动员,月收入人民币1.2万元,此后至今无工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2004年12月判决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王圣元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王圣元18周岁止,同时驳回王圣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后,王圣元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改判高峰支付住房费、其他费用共计4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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