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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砸人案”一审判园林局赔偿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0:24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记者孙英明)昨日,裕华区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大树砸人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市园林局赔偿原告张文芹、刘夫军损失合计175492.70元。

  2004年7月23日,原告之女下班途中经过裕华路与体育大街路口时,被西南角倾倒的大槐树当场砸死。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裕华区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给予了高度重视,由民一庭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市中院中审判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并
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参加旁听。期间,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两个:第一,被告是否尽到充分的管理责任,树木倾倒是否具有不可抗力。第二,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项目、数额和依据。合议庭主要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也就此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休庭后,裕华区法院又特邀法学界、律师界、人大、政协、群众代表等人士召开了专题研讨会。

  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裕华区法院经过充分、慎重的合议,作出判决。认为出事当天实际的风力、降雨等天气情况,确实已明显超过天气预报所预测的情况,本案中的大树倾倒与当时的天气状况等自然因素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种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条件必须是造成损害的惟一原因。而本案中被告提交的专家鉴定意见书,从形式上看,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鉴定结论认证;从内容上分析,关于大树倾倒后根部状况的描述不属实,与法院及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时的状况不一致,大树一部分较粗的根断面显然不是被刮倒的痕迹,故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专家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定。被告对倾倒槐树在安全措施上存在一定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原告之女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原告之女的死亡,使原告精神上受到巨大创伤,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

  本案经法院多次努力调解未果,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市园林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6868元、丧葬费335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赔偿原告张文芹被抚养人生活费65268元。合计17549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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