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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罚不罚 涉嫌行政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0:27 东方今报

  今报讯3月15日,郑州市交通局通过省会媒体宣布:凡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在4月15日前缴清所欠规费本金的,免收滞纳金、免收罚款。专家认为,交通部门此举涉嫌行政违法,也是一种失职。专家:“免收”有悖法律

  3月15日,省会各大媒体不约而同刊发一则消息:3月15日~4月15日,欠缴养路费能主动补缴的机动车辆,车主只要把欠费全部补清,就可以免缴滞纳金和罚款。优惠力度之大,
开省会交通规费征稽史之先河,在全国也是首创。记者昨天登录郑州交通信息网(http://www.zzjtj.gov.cn/),在“交通信息”一栏,仍能找出相关文章。

  《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车主补缴应缴费额外,每逾1日,处以应缴养路费1%的滞纳金;拖、欠、漏、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郑州市交通局的两个“免收”,则意味着“1%的滞纳金”和“50%的罚款”的条文出现暂时性失效。

  对此,中国行政法学协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教授沈开举认为,郑州市交通局的两个“免收”做法不妥。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授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免收”的“自由裁量权”,也即交通局没有“豁免权”。

  郑州大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教师仪喜锋也说,征收养路费并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不仅是交通部门法定的行政权力,而且是法定行政职责。“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放弃,也不能随意变更。”

  他们认为,郑州市交通局的两个“免收”不恰当,从法律角度讲,有行政违法之嫌,也是一种失职。交通部门:称此法为“变通”

  对于郑州市交通局而言,为啥发布两个“免收”的优惠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昨天上午,在郑州市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处,一工作人员称,这些问题“没法回答”。

  这名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养路费征收是全国各地的“老大难”。郑州市很大一部分机动车主拖、欠、漏、逃交通规费,“交通部门收不上来怎么办,总得想个办法呀?那就是‘变通’”。采取“变通”(即两个“免收”)的目的是避免国家规费流失。出现理解上的歧义和争论,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于郑州市交通局的这一举措,这名工作人员称,一个月内“补缴的也不少,但不缴的还有”,具体内容将于本周内向社会公布。记者试图采访其他相关负责人未果。解析车主偷逃养路费

  据媒体报道,郑州市目前至少有3万辆机动车没有办理养路费缴费手续。而近几年,郑州每年所欠的养路费大概有6000万元。

  车主偷逃原因有三:侥幸心理严重,不愿缴费;一旦拖欠养路费,将面临滞纳金和从重罚款;再加上近两年一直传言的“燃油税”,使许多有车族持观望心理:一旦“燃油税”出台,偷逃的费用将不再追究(虽然这种说法无根无据,交通部门也一再重申:欠缴养路费一定要追缴)。仪喜锋点评:这反映出人们诚信意识的欠缺,而立法也亟须完善,以解养路费之“痒”。

  作者:记者 张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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