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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官员财产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1:35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新 闻 人大常委会本月讨论公务员法草案

  据《新京报》报道,政府领导干部资产公布制度有望写入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列席本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听取委员们对《公务员法》草案的立法意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全杰提交议案,呼吁建立政府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瞿世
镜也曾提交关于“官员申报财产”的提案,有关方面给出的答复是“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直评盼望官员资产公布制度写入法条

  官员资产公布制度有助于预防和遏止官员腐败,道理并不难懂,具体实施需要的技术手段(金融信用手段、媒体披露手段、群众监督手段等)也并不复杂,但却需要较为成熟的社会条件。这是因为:第一,影响面太大;第二,可能会有某些阻力。要求全国所有处级及处级以上官员都公开资产,影响面是相当大的,有关方面的担心是有道理的。

  但这并不能成为判断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的依据。某些官员如果担心自己公开资产之后会“原形毕露”,说明他的资产中一定有来路不正、见不得人的部分。国家建立官员资产公布制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官员腐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对腐败官员进行追惩。这正说明把资产公布制度写入法条的必要性。我们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官员是好的、可靠的,因而不必担心资产公布制度会产生多大的社会震动。

  原来“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其实只是有些人的“立法观念尚不成熟”。十年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就明确提出要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十年过去了,中国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官员申报财产、官员资产公布的立法条件比过去成熟多了,至少在《公务员法》草案中加入官员资产公布的条款,不应该只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一厢情愿。摘编自《齐鲁晚报》4月19日文/潘洪其观点 官员财产申报必须解决四个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单独立法确立还是归入公务员法,一个合理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解决以下四个主要问题,才能迫使官员自证清白。

  问题一:谁要申报?现行收入申报制度的申报主体仅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而我国拥有公共权力、以公共财政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2000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笔者认为,申报主体应与《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保持一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及其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全部需要申报财产。

  问题二:申报什么?按现行规定,官员需要申报的仅仅是工资、奖金、津贴以及稿酬等劳动所得。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要将申报范围扩大到官员个人与家庭的全部财产。具体而言,就是要按照《民法通则》界定的“财产”范畴,将官员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一并纳入申报范围。

  问题三:向谁申报?现行官员收入申报制度规定,官员只需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收入情况即可。一方面,受理部门缺乏权威性;另一方面,公众缺乏了解官员收入申报情况的制度化途径;如此一来,监督难免流于形式。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要增强财产申报受理机关的权威性。首先,官员必须向审计与监察部门申报财产情况;其次,公众有查询官员财产申报情况的权利,受理机关要将所有官员的申报材料整理成册,置于法定场所,公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即可查询。

  问题四:不申报怎么办?按现行规定,官员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所面临的只是批评教育或一般的党纪政纪处分。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要增加官员不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的成本。具体而言,《刑法》中应增设不如实申报财产罪,让违反有关申报规定的官员除了承担党纪政纪处分之外,还必须接受刑事处罚。摘编自《燕赵都市报》4月19日文/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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