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出事故可获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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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2:5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北京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条例》还规定,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根据《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