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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个民间纠纷激化责任查究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4:1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青岛4月20日消息 (记者刘华栋实习记者杨媛媛通讯员邹曙光、王金明)为切实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今天青岛市政法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青岛市综治委《关于发生民间纠纷激化案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查究办法》,该办法在山东省尚属首次出台,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办法》规定,所查究的民间纠纷激化案件,是指因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民间纠纷发现
不及时、调处不得当,致使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投毒、纵火及爆炸等恶性案件,自杀死亡案件,群体械斗致人伤亡的案件,群体性上访影响恶劣的案件,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其他案件。对不能归责于任何单位和人员的突发、意外事件除外。

  《关于发生民间纠纷激化案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查究办法》对查究案件和责任人的确定、责任查究的工作程序和惩戒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共13条款。

  《办法》规定,对民间纠纷激化案件发生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重视、工作机制不完善、对纠纷激化苗头不及时采取对策防范、对群众来信来访拒绝受理的;在纠纷调处过程中,因调处工作方法不当,直接导致纠纷激化案件发生的;纠纷激化案件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要查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查究的责任单位包括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调解组织;查究的有关责任人,包括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

  民间纠纷激化案件的责任查究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纠纷排查调处原则组织实施。首先通过每月召开的多部门联席会议评议确定应查究的民间纠纷激化案件;第二步是责任确定: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报告发案经过和责任情况。第三步是责任追究,在确定民间纠纷激化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由市、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民间纠纷激化案件责任追究决定》。

  惩戒机制是办法实施的有效保证,对此,《关于发生民间纠纷激化案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查究办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按照不同大小行政辖区年度发生民间纠纷激化案件的起数,确定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达标与否。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扣发年度奖金或党纪、政纪处分。

  据了解,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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