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规定各级人大对群众信访须限期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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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5:07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4月20日电(章玉政) 从5月1日起,对于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人民群众信访事项,全省各市人大常委会必须限期回报处理结果。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近日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各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要求对人民群众的每件来信来访都能做到认真办理,件件记录在案,件件有拆阅,件件都要交办,并且所有来信来访都要有回音。
《暂行办法》要求,对于人民群众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办公厅信访局交办的应由市以下行政、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由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转交各市人大常委会处理,并限期回报处理结果。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负责审查各市人大常委会报来的处理结果,提出是否结案或者是否需要补充调查处理的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