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胥敬祥冤案剖析 公正能否来得更彻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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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5: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无辜在监狱里蹲了13年,胥敬祥是不幸的;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还了他清白,这是不幸中的万幸。如何让无辜的人不再承受胥敬祥的不幸?如何让承受不幸的人感受胥敬祥的万幸?胥敬祥冤案给我们太多的思考—— 嘉 宾: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法学博士 许身健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法学博士 汤路明 胥敬祥案法律援助人员、河南亚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李曙明 检察日报新闻评论部编辑 时 间:4月14日 地 点:检察日报社 研讨背景 本来清白的河南鹿邑县农民胥敬祥,却在监狱里蹲了13年;检察机关经过长达7年的努力,以撤回起诉的方式还了他清白,但此时距他服刑期满的日子只有15天。本报4月5日和4月7日对此案的连续报道,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高度重视,批示要认真剖析此案,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确保公正司法。 议题一:冤案为何一再发生? 主持人:河北聂树斌案件目前还没有结论,我们姑且称为“疑似冤案”;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和本案的当事人,却都是“比窦娥还冤”。三个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引来各界对司法公正的再次高度关注,其中人们的最大疑问是:冤案为什么会发生? 刘品新:任何社会都可能发生错案,这种理论在学理上叫做司法相对论,按着这种观念,我们要重新对错案进行反思。错案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办案的效果上也就是实体上确实属于错判;二是主观上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判决程序上违反当时的法律;四是从社会影响上来说产生后果很严重。按着这个标准,胥案肯定是个错案。 汤路明: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被概括为16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作为本案的法律援助人员,我感觉这个错案之所以会发生,根本的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 其实,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国家在刑事追究制度上做了科学的程序设计,公检法机关之间既互相配合,也互相制约。遗憾的是,在这个案子中,公安机关采取了非合法的手段获取了证据,检察院没有把住起诉的关口,法院最后的审判也没有把住关,也就是说,三个机关是“一条龙”地把无辜的人送到监狱,他们之间只有配合,却看不到任何制约。 许身健:本案发生错误,和这起案件在当地影响比较大,办案机关压力比较大,总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破案有关,在这种压力下办案,发生冤案的几率要大得多。 刘品新:我认为,实践中发生错案,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就是司法人员的压力办案和司法制度本身。所谓“压力办案”,对办案人员来说,意味着:案件不能侦破,或者案件搞错了,承办人可能面临的是处罚,而破了案则会有奖励。 再说制度因素。发生了错案,人们往往把原因归结到侦查机关的身上,并且拿着西方警察制度做比较。但我觉得,中国的警察文化跟西方没有太大的区别,实际上,在这个案件当中,公安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员已经对胥的有罪提出了疑问,但最终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体现出来。为何体现不出来?我认为主要是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 汤路明:还有一个观念问题,就是“有罪推定”仍然阴魂不散。胥从一开始就被认定为有罪,公安机关所有的证据都是从证明胥有罪的角度入手。就像佘祥林案,有乡亲看到佘的妻子回来了,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居然将其抓捕了。所有这些,都可以说是有罪推定的表现。 议题三:公正为何姗姗来迟? 主持人:和聂树斌案“真凶”出现、佘祥林案“前妻死而复生”的偶然相比,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抗诉纠正冤错案,更具标本性质,更应成为错案纠正的常规手段。但是,检察机关抗诉经历的时间之长、波折之多,让我们看到抗诉权行使过程中的颇多困难和无奈。哪些因素造成了这诸多困难和无奈?如何让公正不再姗姗来迟? 汤路明:胥敬祥最终能够得到公正,我这个代理律师所起到的作用只是“敲边鼓”,真正应该感谢的是检察院。如果没有检察院的介入,靠胥自己申诉,靠律师的努力,得到公正的机会几乎没有。然而,事实上,检察机关抗诉也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河南省检察院从1997年开始着手调查此案开始,到胥最后出狱,历时七年多,受到的种种阻挠和艰难,难以言表。 许身健: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尽快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纠正一起错案历时七年,让人在欣慰之余也有遗憾。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艰难,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汤路明:公正来得如此缓慢,有诉讼制度上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一审生效判决需要再审,还要在一审法院审理,这就造成审理期限被无限延长。其实,如果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冤案或许早就纠正了,而发回重审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刘品新:需要注意的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相当于让他们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一旦证明当年确实办错了,可能关系到不少人的前途和饭碗,纠正起来有阻力也就不足为奇了。我发现,拒绝纠正错案已经成了一种普遍想象,观念上是有错必纠,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所以,自查自纠自罚的模式必须改变。 许身健: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利益存在差异。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程序,但因为法律上对抗诉的案件该在多长时间内审理完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法院消极对待,错案纠正期限被无限拉长,这是立法上的漏洞,也反映了执法上的偏差。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考虑怎样克服制度的惯性,用“司法及时性”的要求办案。有错必纠、有错快纠曾经是我们的好传统,但这一好传统正在慢慢消失,这令人痛心。 刘品新:还应该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反思。这个制度是好的,但因为办案人员怕被追究而不去纠正错误,至少从效果上看,此项制度对纠正错案,反而起了负面作用。所以,我初步的想法是,应该建立错案不纠责任制度和错案预防体制,来替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议题二:刑讯逼供为何成了“刑事错案的标签”? 主持人:几乎所有冤案包括本案的当事人,都声称受到过刑讯逼供。本案是不是存在刑讯逼供,是不是每个冤案都存在刑讯逼供,结论不能轻易下。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办案人员为什么热衷于这种办案方式?如何让他们告别这种办案方式?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等于背了“黑锅”,如此,他们该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 刘品新:错案接触多了,我有这样一个体会:“刑讯逼供是刑事错案的标签。”这句话的含义是:虽然刑讯逼供行为并不必然地导致错案,但一个案件,如果里面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它一定办不成错案。 许身健:刑讯逼供成为刑事错案的标签,和口供在诉讼中的地位有关。“重事实,轻口供”是一条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但在现实诉讼当中,口供还是很重要的,像死刑案件,如果没有口供,任何一个法官都很难下判。这种现实下,如何保证口供的自愿性,就显得非常重要。 汤路明:关于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学者提出很多好的想法,比如证据中必须要有犯罪人自己的口供,比如对录口供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比如有律师在场获取口供,等等。 许身健:还有两个问题需要重视,一是羁押场所中立化,我国的看守所是隶属于公安机关的,这不利于防止刑讯逼供;二是一旦被告人在法庭上声称受到过刑讯逼供,办案警察要出庭作证,由他来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 刘品新:这些措施都很好,不过,这些措施都是在“堵”,要遏制刑讯逼供,“堵”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疏”。我们应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那就是:警察为什么热衷于搞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在法律上被禁止了,但这种做法的“土壤”并没有完全消除,在不少老百姓头脑里,“打坏人不算错”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同时在制度上,要给警察“减负”,不能提“命案必破”,因为每个案件都侦破是不现实的,要给司法人员一套理性的司法绩效考核机制。 议题四:公正能否来得更彻底? 主持人: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胥敬祥被释放,这样的结果当然令人欣慰。但是,不是由法院宣判无罪,而是由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做法,却让人感觉公正来得似乎并不彻底,更现实的问题则是:胥敬祥能拿到国家赔偿吗?他这13年牢不会白坐了吧? 刘品新:一个案件,从立案到最终判决,要经过很多环节。其中,法院判决是最终的环节,之前的所有工作都是在为判决做准备。因为最后的判决是法院作出的,如果要纠正某一起冤案,就应该像湖北省京山县法院对待“佘祥林杀妻”案件那样,通过再审宣告被告人无罪。而本案中由检察院而不是法院来纠正错误,在我看来是一次“不彻底的纠正”。 汤路明:据我所知,对检察机关来说,这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许身健:错案导致的两个最主要的后果,一是国家赔偿,二是对责任人的追究。但是,因为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不置可否,这两方面的工作也就都谈不到了。 刘品新:我和你有同样的担心。“不彻底纠正”的结果是,胥敬祥在请求国家赔偿时,将面临难以逾越的困难。国家赔偿的前提是错案,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却对当初判决是否正确不置可否,似乎还很难确认是错案。没有了“错案”这个前提,国家赔偿也就很难实现,胥敬祥有白坐13年牢的危险。 汤路明:在这个问题上,我比二位老师要乐观得多。胥敬祥坐牢,依据是鹿邑县法院的判决。然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已经撤销了这份判决,也就是说,胥敬祥坐牢没有了根据,这不是错案是什么?所以,申请国家赔偿应该没有任何问题。 刘品新:这是从法理上说的,但《国家赔偿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很容易扯皮;而且,如果确定了应该赔,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赔,这又是一个扯皮的事。如果立法不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胥敬祥请求国家赔偿的道路将会异常漫长和艰辛。 许身健:对于本案中法院不通过再审方式彻底纠正错案的原因,我不好妄加猜测,但个别地方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国家赔偿的责任,逃避对责任人的追究,确是事实,这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一个被错误关押了13年的人,到头来连国家赔偿都拿不到,这个社会还有何正义可言?更可怕的是,这等于给那些企图逃避责任的司法机关指了一条明路。要都照此办理,国家赔偿将只有字面上的意义,那有多可怕? 汤路明:胥敬祥失去13年的自由,已经无法弥补,用金钱的方式对13年的自由作出赔偿,是社会公正的底线。作为法律援助人员,我会继续努力,但仅有我的努力恐怕是远远不够的。(文稿统筹 李曙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