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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偿”仍无人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6:16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今天上午9时,又一起司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却状告保险公司,要求按新交法赔付第三者强制险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记者注意到,此前在朝阳法院和宣武法院均已有类似案例,并均为保险公司败诉,但保险公司为何明知要败诉还硬着头皮打官司呢?其代理人坦言,新交法出台已近1年,但时至今日相关配套措施仍未制定,把保险公司置于尴尬境地。

  去年6月2日,赵师傅驾驶小货车与骑自行车的岳女士相撞,后经交警认定,违章骑车的岳女士负全责。为救治岳女士,赵师傅共垫付医疗费10669.78元,在交通队认定他无责后,赵师傅向法院起诉讨要这笔钱。去年10月份,门头沟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新交法”76条的规定,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据此驳回了赵师傅的诉讼请求。根据该案判决,赵师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范围内理赔。

  “我们知道在已经判决的几起案件中,都是保险公司败诉,但没办法,这不是我们一家保险公司能解决的问题,我们不能赔这笔钱,而且我们对已经判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件也有异议。”今天上午,人保代理人解释该公司为何不理赔时声称,根据新交法第17条,第三者强制险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时至今日规定仍未出台。而目前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实施的商业险,并非强制险,因此不能适用新交法第76条规定进行无责赔偿。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只按承保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无责自然就不赔偿了。

  据了解,在已经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例中,法院均以“司机验车时必须提交第三者责任险,否则不能验车”为由,把该险种视同为第三者强制险。而这种推定显然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认为,验车能不能通过是交管部门的事,在国务院没有制定出具体办法之前,第三者责任险的商业险地位仍以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新交法从去年5月1日起就已实施,再有10天就满1年了,但时至今日,各保险公司仍拒绝“无责赔偿”,并屡屡和司机们对簿公堂。这种现象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深思,究竟是保险公司“财迷心窍”,还是立法过于仓促,或者说是立法后配套措施的滞后带来这种种纠纷呢?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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