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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对船舶抵押贷款问题进行法律调研,为企业解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7:42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海口海事法院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紧密结合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开展海事审判服务基层调研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在调研中,调研组了解到,前几年,一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港航公司办理了许多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但后来在回收贷款的过程中,相当大数额的贷款无法收回。因此,目前海南省大部分金融机构几乎不再办理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
机构对《海商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有顾虑。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五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许多案例表明,船舶优先权的优先适用,使得船舶拍卖后的款项所剩无几,很难满足抵押权的实现,导致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不但利益不能实现,而且贷款也无法收回,造成呆帐、死帐。

  针对这种现象,调研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出,一方面要大胆办理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但同时必须加强对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动态监督。调研组建议,在办理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中,一是要充分考虑船舶优先权所导致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在履行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对违约者应及时采取司法措施,如申请扣押船舶,防止船舶价值因逐年下降而造成贷款人的损失。二是船舶价值评估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不能由借款人单方对抵押船舶进行价值评估。三是对船舶自始至终进行动态监督。贷款合同鉴定后,金融机构要对船舶的保险、检验、航运进行动态监督,这样便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关措施。四是为防止优先权的不当扩大使用,在船舶优先权的确权诉讼中,抵押权人应该以第三人的身份积极参加诉讼。

  对调研组提出的上述四条措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表示,这几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找准了问题的关键和以前存在的薄弱环节,解决了困挠他们多年的难题,很实用,肯定能迅速产生实际效果。按照这个思路,必将使船舶抵押贷款业务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推动海南金融和航运事业的发展,为建设和谐海南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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