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财产申报:以法治吏不可或缺的一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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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8: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王金红 据有关媒体报道,近期全国人大在审议《公务员法》(草案),将结合我国反腐倡廉的实际需要,把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明确地写进《公务员法》之中。这一举措将是我国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权力腐败、实行“阳光行政”系统工程中的又一个新进展。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党纪要求向国家法律的转变,显示了这一制度政治意义和法律地位的提升
2004年下半年,国内媒体和学者围绕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为何难以有效实施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已经就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否必要、是否可能、阻力何在等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各种怀疑和否定这一制度的观点被从理论上和思想上厘清。 现在,当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党纪要求进一步变成法律规范的时候,也许各种新的异见和顾虑还会出现。例如,有人会进一步提出疑问: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党的红头文件时代难以切实实行,变成国家法律之后就一定会行之有效吗?人们有这样的担心是正常的。但是,从法治社会的生成逻辑来看,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当然不是靠制定出来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生长出来的。任何形式化的法律条文只是迈向法治的第一步,只有当法律规定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变成一种社会信仰和生活习惯的时候,法治才成为可能。当我们长期没有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法律规定的时候,又何来公务员自觉行动的良好习惯?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早在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政府官员必须申报财产。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实施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是吏治法治化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要有效地防止公务员贪污腐败,必须明确地以立法形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实行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的制度。当然,企求具有贪污腐败行为的官员在财产申报中主动坦白罪行是不切实际的。但有了这一制度后,反贪机构便可进一步合法地开展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一方面,当公职人员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时,必将极力在申报材料中隐瞒这项收入,或者以其他名义做虚假申报,而反贪机构要发现这种隐瞒或虚报的行为相对来说就容易多了;另一方面,当发现公职人员个人消费和生活水准过于奢华时,反贪机构可以对照其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要求审查个人财产收入明细账,如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即可启动司法调查程序。可见,对一些具有贪污腐化嫌疑的官员来说,财产申报制度的综合效应是相当显著的。 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反腐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减少腐败,不能沿袭群众运动的传统方式,必须从完善法制入手,使公职人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因此,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写进《公务员法》,实际上就是赋予这一制度以国家意志的最高强制力,它昭示着中国公权力的约束从政党事务向国家事务转变,从政策治理向依法治理的转变。尽管目前这一转变的意义还只是文本上的,但是,随着法律的完善和实施,其实在的意义将会逐渐凸显出来。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