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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观察:人行道停车到底归谁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8: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胡泉

  施行了8年的《广州城市市容环卫管理规定》面临大幅修改。草案中,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昨日《羊城晚报》A1版)。

  这一超出目前交警部门对违规停车处罚金额数倍的条款,引起各方关注。关注,不仅
因为这几乎是全国之最的罚金,而且在于违规停车的管理主体的争议。

  细查草案,内文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的组织实施,而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何为组织实施?条文不够细致,可否理解为认定乱停放等行为?但是,两个部门分工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广州相关条例规定,只有城管部门方有执法权。

  另外,机动车乱停放,是放在“占道经营”的条款内。所谓占道,依照草案,是指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道路,一般理解,既包括车行道,也包括人行道。但是依照广州目前的政令,城管部门只对在人行道上的车辆乱停放有执法权,而车行道的执法权仍然回归交警部门。草案条款对“道路”还有不清晰之处。

  其实,车行道的执法权归交警部门毋庸置疑,但广州城管部门所拥有的人行道乱停车执法权却遭到质疑。去年7月,一车主将车停在人行道上,被越秀城管罚款。车主认为依照去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应由交警部门处理,法律并未赋予城管处理的权力,于是一纸诉状将越秀城管告上了法庭。

  其实,在北京、杭州、长沙等城市,将人行道上的违规停车处罚权交予城管部门也是通用做法,也都通过当地相关法规予以确认。而在新交法后,这样的做法也在这些城市遭到质疑和不解。

  原本人行道乱停车处罚权归交警还是归城管就理不清,现在又冒出个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准执法”条款。“三英战吕布”,老百姓如果分辨?

  正因有质疑,新交法生效后,广州大部分区的城管都陆续暂停独立拖车执法,市城管支队也于去年底暂停该项执法。可是车辆在人行道乱停放现象屡禁不止,东山区本月初创造出“城管交警联合拖”的处理模式———由东山区交警大队、东山区公安分局交通科和东山区城管大队组成联合执法队伍,解决“三车”乱停放问题。

  据悉,广州市正有一种思路,对一些地方规定进行调整,如目前正在考虑把人行道上乱停车执法交给交警负责。如果按照这一思路,将修改的《广州城市市容环卫管理规定》乱停车最多罚款3000元的执法权问题就面临不一致和难以“落地”的可能性。

  目前,广州停车位紧张、部分车主守法观念不强、处理力度减弱,导致人行道乱停车问题严重。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解决管理权力合法归属的问题。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赵过渡教授近日曾就此问题表示,政府的管理要做到无缝隙,法规至少不能打架,否则将面临权力空置,解决人行道“三车”乱停放,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把有关职责移交给交警部门。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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