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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科追讨精神损失12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02:44 新闻晨报

  江枫

  据云南信息报报道,宣科名誉侵权案去年12月20日一审宣判后,原告宣科因为不服法院只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向云南省高院上诉,请求法院支持其向两被告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22.7万元的请求。第一被告吴学源和第二被告《艺术评论》杂志社因为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宣科的全部诉讼请求。今天上午9时,
云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宣科:追讨精神损害赔偿

  宣科在上诉状里称,吴学源撰写、《艺术评论》杂志刊登了《“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一文后,令其在精神和名誉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损毁,但一审判决在判令两被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的同时,只判令吴学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这与其诉讼请求严重不符。

  宣科认为,他本是请求法院判令吴学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112.7万元,但是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作出的赔偿与其请求相差悬殊,因此,他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即判令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立即停止对他的侵害,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于《光明日报》和《云南日报》各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一次,在《艺术评论》杂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3期。该声明内容需要由法院审查,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此外,宣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即撤销吴学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驳回他其他诉讼请求两项,改判支持他要求吴学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12.7万元的请求。

  吴学源:诉请撤销一审判决

  吴学源则认为,一审判决严重歪曲了客观事实,扩大了他所写文章的针对对象。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争议焦点”与庭审中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不符。庭审中,审判长归纳的焦点是:《“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这篇文章是否构成对宣科个人的名誉侵权,对这一焦点,原被告三方均未提出异议。但判决书所归纳的焦点却分为了4个,有的争议焦点根本就没在庭审中加以审理,一审判决没有如实反映庭审事实,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事诉讼原则。

  此外,一审判决在引用其《“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一文时,断章取义,甚至故意歪曲文章本义,对一些词句进行荒谬推理,将一篇针对“纳西古乐申遗”的文章曲解为针对宣科个人的文章,违背了客观、中立、公正和公平的审判原则。据此,吴学源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宣科的全部诉请,由宣科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艺术评论》:为求公道上诉

  《艺术评论》杂志社的上诉请求和吴学源的上诉请求一致。该社代理律师王放认为,一审判决明显不公,他们上诉到云南省高院,就是为了求得一个公道。

  2003年9月,云南音乐理论家吴学源在《艺术评论》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的文章,宣科认为这一文章侵害了他的名誉。为此,宣科把吴和杂志社告到丽江中院,要求吴学源与《艺术评论》杂志社停止对他的侵害、赔礼道歉,并且要求吴学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112.7万元。

  事件回放

  2004年12月20日,丽江中院公开宣判,判决吴学源与《艺术评论》败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宣科的侵权,为其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吴学源赔偿宣科精神损失费2万元,《艺术评论》赔偿其10万元。对于上述判决,宣科、吴学源、《艺术评论》3方均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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