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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出台规定 五种情形将"被判"哄抬物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08:04 大众网

  本报济南4月20日讯(记者杨飞越)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意见》对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的界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意见》明确,发生以下五种情形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情况,在超过正常平均价格30%至100%的区间内,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提价或涨价幅度,
这五种情形包括:市、县地域范围内发生较大灾情、疫情期间,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对与控制灾情、疫情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监管的;旅游黄金周和重要节假日、节庆日期间,需要对部分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和服务以及重要旅游风景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监管的;市、县范围内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扶贫救灾建设项目,需要对失去正常竞争性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当监管的;市、县范围内出现涨价谣传,导致抢购、囤积等异常现象发生并使市场价格短期内急剧上涨的;应当控制提价或涨价幅度的其他情形。

  《意见》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尊重价值规律,鼓励通过公平、公开、合法竞争的方式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不得随意以制止哄抬价格为由进行行政干预。对于极少数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特定情况下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容易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应报请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依法确定或提报省政府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未依法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的,不得随意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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