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要听职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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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09:35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我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省国资委起草《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送审稿),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据了解,《办法》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
《办法》草案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办法》草案中规定,转让标的企业及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须提供离任审计报告;原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受让的,由产权持有单位出具其履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定意见。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审定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