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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期禁招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0:1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龚凡

  本报讯民办学校如在筹设期间招生,或经综合评估,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昨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因此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要予以没收。

  草案修改稿指出,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可适量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将得到鼓励。民办学校的设立,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草案修改稿要求,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应当公示并在招生简章中载明。民办学校不得收取项目以外的费用,不得超标准、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如因无办学许可证或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而被取缔,举办者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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