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消火栓应以破坏公共设施罪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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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0:39 光明网 | ||||||||
近一个月来,中国科学院沈阳金属研究所院内两栋竣工不久的22层高楼内,已经有30多套墙壁消火栓遭到破坏。窃贼将消火栓上的铝制接口和喷嘴拆卸变卖。前日,保安将一盗贼抓个正着。 窃贼把铝制接口和喷嘴拆卸后,一套消火栓就被破坏了,而安装一个消火栓要几百元,若发生火灾,损失就更严重了。
目前《消防法》对偷盗消防设备、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还没有以破坏公共设施罪论处,最高处罚也只是行政拘留。 沈阳一位律师对记者说,偷盗消防设施应该说不是一般的盗窃行为,它与偷盗铁路设施、通信设备等犯罪一样,应以破坏公共设施罪论处;对于明知是消防设施而购赃的也应和收购通信电缆和铁轨一样,应予严惩。 (《辽沈晚报》4.12于非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