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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1:12 京华时报

  作者: 兰海来源: 《人民日报》

  针对正在热议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日前表示,刑法的功能或者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同时还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

  佘祥林冤案,无疑我们可以归咎于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等陈旧理念。但是,如果我们不从更深意义上去寻找症结,那么佘祥林的悲剧难免不会再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万鄂湘的话一语中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可以看出,惩治犯罪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制度并列的两大功能。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正是从这一保障功能中衍生出来的具体制度。佘祥林一案,也正是因为忽视了这一保障功能,才有了司法机关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办案原则,导致有罪推定、未审先定、疑罪从有,并最终酿成冤假错案。

  2004年,我国新修改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成为刑事司法制度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把惩治打击犯罪作为法定任务,而且要把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使司法权作为重要任务。两者辩证统一,共同保证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刑事司法的结果,往往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因此,刑事司法过程中如缺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理念,不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很容易带来司法不公。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也许是从佘祥林一案中得到的最深刻的警示。摘编自《人民日报》4月20日文/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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