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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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1:36 甘肃日报 | ||||||||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甘肃省开始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的产业化和良性循环。 从4月14日起执行的《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
对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实际使用床日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诊所)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办法规定,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操作规范、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因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或造成疾病传播的,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记者牛彦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