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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显露司法体制缺陷 新一轮改革上路(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3:24 中国新闻周刊

  一小步还是一大步?

  在佘祥林的命运发生转折的同时,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目前已经到了极为关键的时刻

  2003年5月,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着手起草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方案。本刊在采访中获悉,在经过近两年的酝酿与讨论之后,一份包含改革要点的
征求意见稿已经在2004年12月获得中央高层首肯,并相继下发各省市司法机构。

  实际上,在众多法律学者眼中,此轮司法改革有组织的推进虽然成形于2003年,但其发端却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从1990年代中期修改刑事诉讼法开始,到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改革的意向已经为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所确认。

  1999年,最高法院下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是法院系统第一次以纲要的形式推出阶段性改革规划。但是,囿于现实体制的种种制约,此方案最终被外界认为是一份系统内部推进工作方式转变的改良性文件。至此,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逐步为外界所体会,而呼吁成立全国性的司法改革机构,统一领导和部署司法制度改革事宜,也日渐成为多方共识。

  至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又再次明确了实施司法改革的意向,提出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此番表述被认为是在“十五大”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执政党推进司法改革的目标与手段。

  此后,司法改革步伐明显加快,直至2003年,终于形成了由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的司法改革小组。一场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自此拉开序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海平告诉本刊,实际上,此轮司法改革并非建国后的第一次。早在1952年,已经进行过一轮司法改革运动。那次改革旨在对旧司法机关进行彻底地改造与整顿,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提高司法机关的纯洁性,最终却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后果。司法制度建设非但没能推进,反而遭到诸多破坏,其影响极为深远。因此,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能不谨慎从事,吸取教训,防止因改革失误再次给司法体制带来损害。

  立足现实以稳为主

  尽管接到改革意见稿的各部门大多以正在讨论期为由不愿透露详情,但是综合近期司法机关高层的公开讲话和各机构的种种动向,此次司法改革的要点和大致方向已经可以看出端倪。

  在法院改革方面,关注度较高的死刑复核权上收、审委会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各专门法院的地位、二审以及再审制度、司法判决书的改进、司法调解制度等势必成为改革的重点。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早在2002年就曾谈到法院体制改革的八大方向,其中提及的一些改革措施已经在实施当中。此后,肖扬院长在不同场合谈到司法体制改革时,都从不同侧重点论述了司法改革的相关事宜。综合此类信息判断,法院体制改革并不会出现过于剧烈的变化,稳步推进革新,甚至先从一些技术层面改进是改革采用的策略之一。

  在检察院改革方面,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全面推行,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则将成为检察改革努力的方向。2004年11月,最高检的机关报《检察日报》上刊登了署名“翦改言”的系列文章,系统阐释检察改革的设想。其中一些文章中提到要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具体则是要求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完善立案监督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取审判卷宗、明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将民事执行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等等措施。

  另外,改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改善检察官管理体制也被纳入改革视野。但文章同时透露,实行检察系统财政单列,由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检察机关年度预算计划,从中央财政统一拨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分配,掌握下达的检察机关经费体制改革的“理想方案”暂时“尚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而“业务经费省级统筹、其他经费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则成为现实可选的操作模式之一。

  在公安改革方面,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轻微违法行为矫治法》取而代之,已经进入到立法层面。此外,外界较为关注的“羁押权”、“刑讯逼供”等问题,料应在改革中提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根据司法部高层在全国会议上的讲话,涉及司法部的改革将会是以下诸多方面:监狱体制改革、社区矫正试点、公职和公司律师试点,公证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而一则新华社的消息则称,中国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

  激进建言未被采纳

  就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而言,可预期的现实操作版本与此前民间和学界一些司法体制改革倡言者所期望的改革出入较大。

  在此前,学界提出了诸如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分院或设立巡回法庭;地方法院跨区域设置;进行审级制度改革,对重大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而轻型案件推行简易程序;实行经费由中央财政单列,由全国人大审议预算的司法机关财政保障机制;取消审判委员会,实行法官独立判案;改革现有的法官、检察官选任方式等等构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则表示,此类构想由于和现行体制差距过大而难以在短期内实施。他同时指出,此次改革幅度不大的一个重要因素还在于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层面非常广泛,不仅需要司法系统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同时还需要财政、人事、组织等党政各部门的配合。而没有这些部门的参与,没有统一的妥善方案和部署,司法部门的内部改革最终只能演化为工作方式的革新和内部权限的调整。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金明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谈到,现有体制下的司法改革,不可能不涉及到与人大制度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司法机关与党委的关系、司法系统内部关系等问题,而这些都不可能是单独由司法机关自己解决的。

  虽然改革的进展令一些人士感到失望,但还是有一些众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此次改革中得到了改进。据了解,近年来民间呼声很高的死刑复核权回收问题的解决已经成为定局,有关改革的具体方案业已接近成熟。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全国“严打”的形势下,为了从重从快的惩罚犯罪,最高法院将一部分涉及公共治安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地方高院。此后,在90年代初期,一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权也被下放到个别地方高院。

  而“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最高法院设置巡回法庭”、“最高法院在北京设置专门的复核庭”,则成为众多方案中最常提及的三种。本刊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目前第三种操作模式,即最高法院设置新的复核庭成为最有可能实施的方案。有消息称,最高法院日前已经获准增加250名编制专门从事此项任务。

  防止冤案必须直面体制转变

  就在司法改革渐进推行之际,“河北聂树斌案”和“湖北佘祥林案”相继被媒体曝光。进一步引发学界和公众对司法改革进程的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司法机关不独立,受到外在压力,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出现重大偏差,说明刑事司法在运行过程中出了很多问题。

  陈卫东还提到,目前公、检、法三机关办案相互配合的体制需要我们反思。这三者本应该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各司其责,各自明确自身的职权。但现在却成为三家为了一个目标共同对付一个被告人。公安机关片面依靠口供,检察机关却未把好审查权,法院在压力下,明知有问题,还要发回重审。这种办案体制和办案思想,整个社会都需要反思,找出制度漏洞,进而将其变成推进司法改革的契机。  本刊记者/孙展 杨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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