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未生效服刑近7月 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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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6: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4月21日电(刘建昌)判决书还没有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就意味着此判决还未生效,但是法院却已将其送进监狱服刑,并且直到近7个月后才将这份迟到的判决书送达,如此怪事就发生在安徽省濉溪县。日前,此案当事人已准备向作出判决的濉溪县法院提出20万元的国家赔偿。 张友亮是濉溪县钟楼乡合众村一农民,1997年他及其子张裕阁因与他人发生冲突,被
张裕阁及张友亮随后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淮北市中院遂裁定撤销濉溪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并发回重审。今年1月,濉溪县法院又作出判决,判张裕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附带经济赔偿。近日,张友亮接受采访时表示,儿子在判决书未生效前就被提前送进监狱服刑,被严重侵犯了合法权益,他们已向法院提出了20万元的国家赔偿。 濉溪县人民法院分管刑事案件的李副院长表示根据规定未送达判决书时是不能将人送到监狱的,至于这份判决书为何会迟送达,他并不清楚。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的罗昭信律师则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10天后不上诉才能生效,此案中濉溪县人民法院当初在判决书未生效的情况下,就将当事人提前送入监狱服刑,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程序上肯定是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应赔偿。(完)(责任编辑:陈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