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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出台新的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改《暂住证》为《居住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9:35 公安部网站

  目前,昆明市外来人口已经突破100万人,针对出租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日前,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据了解,新修《条例》在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的改动,就是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赋予了服务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出租房管理内容。《条例》明确: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向居住地流
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拟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流动人口,则需在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流动人口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到该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口信息登记,无需申领《居住证》。暂住在宾馆、旅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依照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对出租房应由房管部门实施登记备案管理、房屋租用过程中的治安安全防范责任也做了规定。如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租房屋的,应当在房屋出租后3日内,持房屋权属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房产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与承租人解除或中止租赁合同的,于解除或中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报告。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承租人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明确房屋出租人的管理责任和承租人的承租义务。此外,还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应当核实承租人的租房用途,对发生在出租房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责任,承租人也不得在租用的房屋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新修《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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