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德试点对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0:17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胡琼之)“申诉人有陈述、辩解的权利,可以要求出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还可以请其他党员作为助辩人为自己辩护。”英德市近日出台的《公开审理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给了违纪党员一系列“说话”的权利。据了解,这是全省第一个对党纪政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试点。该市纪委办公室主任王林畅昨日透露,下一步主要是寻找适合公开审理的案件。
据介绍,该实施办法规定,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是:在本地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双方在事实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当事人自己要求公开审理且经过审批同意的案件;当事人对调查结论不服的案件;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适宜开展以案论纪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申诉案件等。 为了充分尊重违纪人员的权利,办法还规定,公开审理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案件审理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分管案审的领导另行指定。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公开审理,可委托他人参加,也可以聘请1人在公开审理的辩论阶段协助其申辩。但是任何人均不得以律师资格身份,凭借律师证件,履行律师权利参加公开审理。 王林畅告诉记者,去年《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之后,英德就开始考虑出台这样一个办法,也是为了保障违纪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让党员干部都享有对违纪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纪检监察机关广泛接受监督,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同时有扩大警示教育的效果,惩处一个,教育一片。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做法可以把纪检监察机关这一监督者置于被监督之下。只要进入公开审理程序,除了以前的内部监督外,被调查人、被调查人邀请的相关人员以及列席和参加旁听的人员,都可以对纪委监察机关的案件查处工作进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