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对交通警察“暗中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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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0:31 今日扬州 | ||||||||
今日扬州网消息:面对不少“的哥”对交通警察“暗中执法”就是“设套”、“钓鱼”的指责,面对社会对“暗中执法”的议论,如何看待“暗中执法”?根本标准不外乎三个,第一是动机标准,第二是法律标准,第三是实践标准。 “暗中执法”动机纯正。“暗中执法”和其他执法方式一样,目的都是为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可谓动机纯正本意良善,从技术上看,“暗中执法”也堪称有的
理性审视,有些反对者对“暗中执法”至少存在三个认识误区。一是“泛人性化”误区。比如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交警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四不准”规则,其中交警不准“暗中”执法后广受社会关注,迅即被戴上“人性化”高帽,而北京交管部门随后截然相反的表态则被视为“非人性化”、不利“马路和谐”。殊不知,人性化之本旨乃是保护绝大多数守法公民公共权益不受侵害的“人性化”,而不是对少数违法公民法外施恩手下留情的“泛人性化”,更不是成为弱化监管和打击力度漂亮借口的“假人性化”。二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误区。只见“四不准”抑或“暗中执法”“树木”,而不见当地不少公民法治意识文明素质低下、交通安全监管警力不足技术落后和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高发的“森林”。三是“以偏概全”误区。以少数区域少数交警的所谓“设套”、“钓鱼”、“扎堆儿”等不良行为而否定“暗中执法”,而看不到绝大部分交警还是依法公正文明执法的。 其实,时下我们的生活中并不缺少法律,而是缺少法治,换言之,缺少全民法治认同度、法治敬畏度和法律遵从度。表现在执法司法上,便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法治难局和尴尬。具体到交通执法监管环节,便是人们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违规“闯红灯”、“鸣喇叭”、“横穿马路”、“乱停车”、“酒后驾车”等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延及城市禁放烟花爆竹、不准马路占道乱设摊点、不准在公共场所乱倒垃圾乱贴“牛皮癣”、不准公职人员节日收受贿品等领域之沉疴痼疾,虽症状表现各异,监管方面的诱因病源却如出一辙。“暗中执法”不仅交管部门适用,对其他部门也不无思想意义和借鉴效仿价值。当然,话说到底,要不要“暗中执法”只是个监管操作和技术层面的问题,执法者有无监管到位的诚意和决心才是问题之根本。(来源:今日扬州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