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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企领导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0:49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4月22日电(记者李南玲)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深圳市国资委近日公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该规定除对国企领导人的考核、聘任、交流、调整等各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外,对国企领导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规定应免职或解聘。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交流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

  根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群众基础差,工作无实绩的;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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