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欺欺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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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1:00 沈阳今报 | ||||||||
魏文彪 背景事件 曾任成都市委常委的高勇因受贿等罪行走到了人生的最低谷。他在《忏悔录》中写道:“在我的思想深处,一直有一种错误认识:一定不要占公家一分钱,只要不拿国家的钱就
拿公家的钱是贪污,当然会“有事”,但公职人员不拿国家钱,只接“朋友”钱一样触犯刑律,罪名是受贿。 拿了“朋友”钱,肯定要给予“关照”,“朋友”受到“关照”,则其他人利益必会受到损害。也即是说,接受“朋友”钱会侵犯“非朋友”的其他人的权益,使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这正是“朋友”们想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他们送礼的根本原因。而没有了公平竞争,社会经济也不能得到健康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就会是必然。 另外,不拿公家钱并非就不会侵犯公众利益,拿了“朋友”的钱,一样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当然,也有“朋友”送钱后不立即要求帮忙的,但侵犯公众利益只是时间上的早晚,因为“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接钱“未办事”一样会被视为犯罪。 作为高学历、高职位的“双高”官员,高勇不可能不知道不贪公家钱只接“朋友”钱亦是犯罪。高勇所以要这样说,是为了说服自己接受“朋友”的“好意”,也是在接钱后给自己一丝虚妄的安慰,多少克服一些内心的慌乱与恐惧。可以说,这样一种言论首先是种“自欺”。 这样一种言论同时也是为了“欺人”,即以貌似有理、似是而非的言辞为自己的罪行辩护。背后的“忏悔”者们没有多少是真正认清了自身犯罪本质,表面上的忏悔,难掩后面自我辩解的目的。 高勇在《忏悔录》中为自己的罪行作“潜在辩护”之举,也表明人的觉悟与操守很难靠得住,反腐败不能寄望于官员的个人操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