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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茶楼排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1:00 沈阳今报

  记者 肖春平

  【新闻背景】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执法部门下达的处罚告知书后有异议,都可以向作出处罚的机关提出申请,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内,行政主管部门要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
、地点及参加人员等。听证会要求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都为与此案无关人员。因为听证会是对外公开的,任何人都可到现场旁听,且无人数限制。

  事件回放

  今年3月14日,和平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位于和平区砂阳路936号的这家茶社下达了关于限期进行排污申报的通知。4月4日,在茶社申报期限已过,又没有进行申报的情况下,和平区环保局向茶社下达了行政处罚的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

  今报讯 昨天,沈阳举行首例环保执法听证会。

  “茶社排出的污水是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不算是污水,因此不需要申报排污。”昨天,在听证会上,玉壶春茶社顾问沈长征质疑和平区环保局要求茶社申报排污的行为,和平区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作出解释。

  焦点一:茶社算不算排污

  茶社:“和平区环保局的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是错误的。”沈长征说,茶社的排水是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不存在按规定申报排污的义务。

  环保局:和平区环保局监察四科张学智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只是污染物浓度降低,不能说不存在任何污染。焦点二:执法程序是否违法茶社:民事诉讼法对送达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两人一同送达当事人手里。本案的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但和平区环保局自称当时仅有白宇一人在场,白宇称将申报排污通知书送达给茶社服务员,但茶社对此予以否认,该送达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此次送达茶社的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申报排污通知书和处罚告知书,不能依据此法律处理。结论待出

  企事业单位申报排污后,不是一定交排污费,只有经环保部门检测排污超标时才收费。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结合此次听证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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