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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将实施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死亡赔偿至少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2:20 新文化报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6月1日起施行,有关死亡事故赔偿额度的问题正在研究——

  本报讯(记者 杨李一) “死亡事故赔偿额度不低于20万、安全生产监督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昨日召开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沛霖公布了《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据悉,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自此,我省成为继广东、北京、上海等省、市之后,全国第8个出台《条例》的省
份。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在与新闻发布会几乎同时进行的我省另一个相关会议上,副省长牛海军指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坚决关闭,毫不含糊。如果不安全,宁可少生产、不生产,也不能拿百姓的生命去换产量。

  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级监管专人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解决乡镇监管力量薄弱问题,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全省四级监管网络,提供了法律依据。

  收风险抵押金到时好救灾

  “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单位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事故时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

  张沛霖表示,在条例之中,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费用的提取制度是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两个亮点。不提风险抵押金,不交安全费用,有的民营企业出现问题,矿主跑了,政府就要承担责任。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抵押金和一定比例的安全费用,用这个钱来治理安全隐患,一定程度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受处罚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及时协调解决因外部原因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检查、验收不坚持标准,出具虚假材料的;要求被检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赔偿额度大体不低于20万

  有关死亡事故赔偿额度的问题正在研究,要参考一些省份的做法。正在准备的三项基本政策其中一条是赔偿原则,大体不低于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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