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美陪审制度有何不同?(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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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3:20 新华网 | ||||||||||
美国大片里常常出现这样的情景:各种肤色、各种衣着的人坐在法庭专设的陪审席上,控辩双方的律师使尽浑身解数,希望得到陪审团的支持。事实上,我国的陪审制度与美英等国的陪审制度有很大区别。 产生:美英法系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随机抽取;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推举、法院审查、人大任命,相对固定。 权限:美英法系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进行独立判断,所作的裁决是法官判决的前提;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量刑都有决定权,与法官共同裁决。 庭审:美英法系陪审团在法庭上位于专设的陪审员席位,庭审中只能听,不能发问;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与法官并肩而坐,在法庭上可以发问。 地位:美英法系陪审团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里行使独立表决权。(责任编辑:曹戬)(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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