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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失之千里——一起保险索赔案原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6:42 法制日报

  一字之差,失之千里——一起保险索赔案原由

  2005年4月18日,记者在一份传单上看到一起保险索赔案以及媒体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保险索赔,何以备受关注,记者决定展开调查。;4月18日下午,记者首先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该公司的会议室,保险公司人员翻阅了案卷并向记者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记者向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和理赔人员了解了事情的
经过。

  2004年5月9日晚,王某(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杜家村村民)和屈某(王某之妻)在回家的途中,被迎面驶来的三轮车撞倒,三轮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屈某受轻伤。王某生前通过女儿(以下简称王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原业务员)购买了两份保险:第一份保险购买的时间是1999年3月18日,投保险种是老来福养老返利寿险,依据投保人的年龄,王某每年向保险公司缴保险费1133元,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到出事前他已经缴了6次保险费共计6798元,同时王某于2004年4月19日用该保单从保险公司取得了4200元的质押贷款;第二份保险购买的时间是2003年8月23日,投保险种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王某缴保险费5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这两份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王某,第一份保险的顺位受益人是王某、屈某等,第二份保险的受益人是屈某。

  事故发生56天后,2004年7月5日,王女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代表她母亲屈某送来相关理赔材料,其中有一份是2004年7月1日屈某填写的理赔给付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上被保险人出险经过是,2004年5月9日晚上10点左右,在干完活后回家的路上被一辆三轮车碰伤,抢救无效死亡;还有一份是公安交警部门2004年7月2日出具的手写证明,其证明的内容是,2004年5月9日22时许,临渭区下吉镇杜家村四组村民王某被一辆柴油三轮车碰撞,致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柴油三轮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立即受理了此案,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进行外调,但外调的结果与当事人所填写的出险事实不符。证明当事人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事实真相。保险公司外调的事实是,王某和屈某是骑着自家的两轮摩托车走亲戚,晚上回家途中被三轮车碰倒导致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屈某受伤。据此,保险公司于2004年8月9日给当事人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由于不能立案,就无法得到共计60000元的保险赔偿金。2004年9月13日,王女以向银行还贷款需要公安交警部门的证明为由,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便从保险公司取走了公安交警部门的手写证明,时隔两个月后的2004年11月17日,保险公司收到了一张传真打印件,这是一份公安交警部门的证明,其内容是,2004年5月9日22时许,临渭区下吉镇杜家村四组村民王某推摩托车行走中,被一辆柴油三轮车碰撞,致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柴油三轮车肇事后逃逸。与王女取走的那分手写证明不同的是,这份传真证明增加了推摩托车四个字。保险公司先后四次到交警部门了解该传真证明的真实性以及与第一份手写证明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得到是答复是,因王某的家属要求交警部门出一份逃逸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临渭交警大队事故科于2004年7月2日出具了第一份手写的逃逸证明。后过了一段时间,王女再次来到事故科,拿着第一份逃逸证明要求事故科重新出具一份。事故科交警问其原因,她解释说因为保险公司嫌第一份逃逸证明不详细,未说明王某出事时到底是骑还是推摩托车。事故科经过对王某妻子屈某的调查询问后,便出具了第二份电脑打印的未改动日期的逃逸证明,同时将第一份手写的证明收回。

  2005年4月20日下午,记者来到临渭交警大队事故科,该科负责人向记者说明了上述情况,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当事人是在有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出事的,应提供相关手续,记者问这位负责人,交警部门的证明应该具备哪些要素时,他告诉记者,应该具备时间、地点、当事人、运动状态、结果五个要素,第一份证明缺少了地点和运动状态,第二份证明缺少了地点,所以这两份证明都很不规范。

  因为有了摩托车这个交通工具,保险公司所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该事故有关的驾驶证、行驶证、交警部门的事故报告。在保险条款里有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属责任免除范畴。

  2005年4月19日上午记者通过电话向王女他父亲那天所带的摩托车有没有手续时,她的答复是摩托车没有行驶证。她说,出事的当天是父亲干完农活后和母亲一起骑家里的摩托车到亲威家,晚上回来的路上摩托车熄火,因为离家不远了就推着车往前走,结果就出了意外事故。记者问她为什么不在理赔申请书上写明有摩托车,她告诉记者因为申请书的出险经过一栏只有两行就写不下,所以没有写。记者问她现在的打算时,她的答复是看来保险公司是很难给她理赔了,她找过记者媒体有报道,也委托了代理律师,还散发了传单。记者要见她时,她说要回家看母亲并且已经快到家了,记者说要驱车前往她家从其母亲那里了解情况,她说要带母亲去医院记者去不方便,所以当天记者没有见到她。

  2005年4月18日下午,记者见到了王女的代理律师董律师,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曾看见王某夫妇推摩托车行走的证言材料,这份证言材料的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相差100多天。他告诉记者,他到保险公司去过几次,保险公司向他叙述了案情,保险公司要求当事人提供两证(驾驶证和行驶证)。4月21日,记者再次来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董律师于2004年9月28日来保险公司了解此案情,10月下旬董律师第二次来到保险公司说,有被保险人推摩托车出险的证明,2005年3月初董律师第三次来到保险公司协商赔付或退还保费未果。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表示,不予立案并不是拒赔,保险理陪是按照保险条款运作的,是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进行的,我们不能凭仅有的一份传真证明立案,第一次不予立案的原因是当事人隐瞒了事实真相,如今当事人又不向保险公司提供可以立案的基本要素材料,保险公司难以重新立案。

  截止记者发稿时的2005年4月22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还没有收到一份有关这起保险索赔案的原件材料。(王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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