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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告商务部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8:08 深圳晚报

  孕妇告商务部被驳回

  应向人事部门申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北京消息据京华时报报道,备受关注的怀孕女公务员唐女士被商务部开除后状告商务部一案,昨天在北京东城法院被裁定驳回。

  去年8月,大学刚毕业的唐女士进入商务部工作,试用期1年。在一次体检中,她被查出怀孕。12月,商务部以唐女士“在向组织反映说明个人有关问题时弄虚作假”为由,取消了她的公务员录用资格。唐女士上法庭向商务部索要一元钱精神损失费。

  法院裁定很简单,因唐女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向商务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起诉理由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昨天,商务部一方无人到庭,唐女士的代理人史律师拿到判决后有些不知所措。她告诉记者,他们向人事部的申诉控告处和仲裁委都申诉过,但都没有受理。“现在绕了一个圈又回来了。”史律师说。对于是否上诉,她表示要与唐女士协商后再决定。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咨询人事部公务员司申诉控告处,一名吴姓先生告诉记者,申诉控告处只受理正式公务员的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以到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但仲裁中心则告诉记者,他们只受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争议。那么,行政机关试用期的唐女士是否就申诉无门?申诉控告处吴先生表示,唐女士可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对行政行为不满意,也可以向监察机关反映。

  吴先生同时透露,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有专门“申诉控告”一章,对聘用制公务员和其他公务员还有专门的救济规定。试用期人员的管理,则需要法律出台后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目前试用期人员还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春龙教授也表示,目前确实还没有详细的、具体的规定。但他认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对素质要求高,相应地,给予的权利保障也应该对等,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将对此作出详细规定。(郭晓明)

  作者:郭晓明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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