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医院药品收入超过“上限”部分必须上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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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9: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4月22日电(蒋廷玉)江苏省卫生厅对医疗机构“药占比”作出最新规定,要求全省大中型医院加强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减轻患者看病负担。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控制并适度降低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即“药占比”,是目前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手段。新规给2005年全省各类大医院的“药占比”设立了上限,三级医院“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分别为:综合医院47%;儿童医院55
江苏省卫生厅要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药占比”上限控制规定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和文明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范围。医疗机构要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和“抗生素使用指南”等要求,定期考核,奖优罚劣。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所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药占比”控制情况组织复核。年终,凡“药占比”超出上限控制指标的医院,须将超出部分的药品收入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完)(责任编辑:廖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