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死刑判决书怎可变成机密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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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0: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王琳 备受关注的聂树斌可能被冤杀一案出现了新进展———聂树斌家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通过可靠途径得知了河北省公检法的联合调查结果:“‘聂树斌案’不是错案,王书金的供认是在说谎”。有报道称,河北省有关部门已于一周前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公、检、法三家下达。然而,这一调查结果直到昨天,聂树斌家人却一直没有拿到。
如果说基于“侦查秘密”的需要,在调查过程中对相关调查方式和调查内容予以暂时保密尚可理解,但既有了“调查结果”,且该结果还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公、检、法三家”,却独将聂树斌家人排斥在知情范围之外,就明显有违公开和公平的独立调查理念。而这样的“暗箱操作”和“秘密司法”又恰恰是当年所谓“青纱帐迷案”的硬伤所在。据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告诉记者,十多年来,聂家一直没能见到当年判处聂树斌死刑的判决书。 4月14日上午,聂家亲属来到河北省高院再次讨要当年聂树斌的死刑判决书,又一次被明确拒绝。一位负责人称:调查结果公布前,判决书不能给。 彰显法律正义,昭示法官良知的判决书竟成了机密文件,这样的新闻读来令人倍感沉痛。审判公开作为对专制时代黑暗司法的否定,早已成为司法现代化的固有成果之一。于我国宪法及刑事司法中均能找到相应的制度依据。如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又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按照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判决书是法官通过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实体裁判的载体。它既应反映法律对这种情况有何种规定,也应反映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会如何运用法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会得到何种处置,更应反映出法官是依据哪些证据认定事实、每一证据分别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及根据、基于何种理由作出裁判。黑格尔曾将诉讼的进行和审判的展开看作是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现,而“公开的依据在于,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自然,也只有判决的公开,才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清晰地”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以及是否存在司法专横、法官擅断乃至司法官贪赃枉法的情形。 随着公平、正义及法治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判决公开已经成了各国司法制度中无可辩驳的共识。在对判决公开的公然违背之下,在对司法透明的置若罔闻中,即使聂树斌案的确不构成“冤狱”或“错案”,也难以化解公众心中的积怨并挽回失落的司法公信。因为暗箱操作之下的司法绝无“公正”可言!(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