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无端被扣8天,登封市法院承认执行错误仍收执行费,受害人不解——法院执行错了也收执行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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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3:5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郑州讯开车去买水泥,拉货车辆被法院法警无端查扣,8天后,办案人员承认执行错误车被放回,但车主还是被迫交了200元的执行费和150元的停车费。昨天下午,车主李某找到登封市法院讨说法,办案人员告诉他:执行错了,也算执行,执行了就得交执行费,想说理去找原告。 昨天,登封市农民李彦森告诉记者,4月13日早晨,他开着自己的豫A13082货车到登封
得知车被扣后,李彦森去法院讨要说法,但开他车的法警队长让他去找水泥厂。在几天的奔波后,他终于在4月21日见到了水泥厂厂长王觐邶,“水泥厂王觐邶厂长给法院打了个电话,法院很快就同意放俺的车了。”李彦森说,法院承认执行错了,但还是让他交了200元的执行费和150元的停车费。 车辆无端被扣8天,法院虽然承认错误了,但是还要收取执行费,这让李彦森怎么也想不通。昨天下午,他又来到登封市法院,法警队长梁天斌告诉他,车是他带法警队的人去开的,扣车的原因是有人到水泥厂捣乱,厂里当天把他们起诉到了法院,并误把李彦森的车当成了那些人的车让法院给扣了,所以李彦森要想讨公道应该去找水泥厂。“车扣了总要有人看管,所以你要交150元的停车费,至于200元的执行费,执行错你也得出执行费呀。”梁天斌说。“水泥厂不告你我们咋会扣错?要想告你去告水泥厂吧!”该院民一庭的法官韩彦周对李彦森说。 韩彦周告诉记者,扣押李彦森车辆是他下的裁定,原因是原告水泥厂要求对被告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查封,当时他们并不知车是李彦森的,现在才知道弄错了,但对此应该负责赔偿损失的应该是三元水泥厂。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查封可以仅听原告意见而不进行调查吗?对此疑问,韩彦周称“不需要,因为由原告负责”。至于收取执行费和停车费的事,韩彦周说是执行庭的事情,与自己无关。 “说是执行费实际上是替我们开车司机的报酬。”法警队长梁天斌告诉记者,当天扣车的时候因为他们不会开车所以雇了司机,200元钱他收了以后全部给了司机,150元钱是停车场的人收的与自己无关。对执行错也要交费的疑问,梁天斌认为:“我执行的是民庭的裁定,我没有错。” 就相关问题,记者咨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该院长对登封法院的做法感到惊讶:“诉前财产保全前首先应该对其所有权展开调查,执行错了,局外人成了受害人,咋还能让受害人交执行费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