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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偷井盖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4:36 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济南4月22日电 近日,威海市环翠区检察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两名盗窃窨井盖者提起公诉。

  据介绍,今年初,43岁的环翠区羊亭镇人姜某,伙同一女子王某窜至威海市皇冠街道办事处,盗窃了一家医院门口3个窨井盖。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随后将两人抓获。因3个窨井盖价值1100元,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和王
某处以刑事拘留。经审查,姜某还于2004年6月和12月先后两次采取同样的手段,盗取两家工厂门口的窨井盖进行变卖。

  威海市环翠区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姜某、王某明知盗窃道路上的窨井盖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仍结伙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同时,姜某、王某偷盗窨井盖的路段位于厂区和医院附近,人员流动量很大,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姜某和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目前,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已受理此案,近日将开庭审理。

  当地法律界人士介绍,过去对偷盗窨井盖的行为一般都按盗窃罪定罪量刑。此次对盗窃窨井盖者以涉嫌触犯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如果有望成为判例,对盗窃窨井盖的不法分子将会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

  新闻背景

  对于偷井盖行为,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大多都是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被窃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而井盖本身价值不高,这就导致大量的盗窃井盖行为难以达到法定定罪标准,最终只能对行为人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江中联曾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对盗窃公路井盖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提案。

  据江中联委员介绍,从今年2月起,在武汉盗窃井盖者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意味着,原先被处以数天拘留的处罚,被至少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所取代。

  对盗窃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武汉不是第一例。此前,九江、苏州、杭州、郑州等地都已出现这样的判例。但目前这样的判决只在少数地方出现,没能推广。

  作者: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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