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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司法公正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5:0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为什么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示范性案例有多大约束力?本报记者昨日就此专访了成都市中院副院长胡建萍。同案不同判 自由裁量遭遇尴尬

  成都商报:法律是统一的,为什么会出现同案不同判?

  胡建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比较复杂,不排除个别法官枉法裁判,也有案例
交流不畅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则与法律规定自身存在缺陷有关。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引用现存的法律条文来判案,但最详尽的法律也无法概括所有社会关系,因此法律规定有一定“弹性”,一些新型案件甚至遭遇法律空白。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何行使好自由裁量权,与法官个体对法律的认知相关。

  比如汽车在停车场丢失,车主起诉停车场。法官对双方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不同,如果法官认定双方是场地使用关系,停车场就没什么责任,如果法官认为是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就应当负责。

  成都商报:以前是如何保证司法尺度统一的?

  胡建萍:过去普遍存在“个案请示”,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基层法院拿不准,可汇报到上级法院。但这种方式违背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让二审制度有如虚设,现在成都法院已取消“个案请示”。示范性案例指导法官自由裁量

  成都商报:示范性案例具有法律拘束力吗?

  胡建萍: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典型判例是一个“样板”,对法官有指导和借鉴作用。《办法》要求,对于示范性案例,成都两级法院在遇到同类案件时,如果没有不同的情况和不同处理的理由,一般应当参照执行。

  成都商报:推出示范性案例能统一司法尺度吗?

  胡建萍:绝对统一是不存在的。但通过示范性案例,可以避免弹性过大,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让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尽可能统一。《办法》正式实施后,如果一个法官遇到与示范性案例相同或相近的案子,审理结果却大不一样,那么我们就可以询问他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新闻链接

  2004年3月,四川省高院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类似案例时,可参考这些典型案例来判案。此举是为了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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